17歲開始混社會,22歲開始個人或伙同他人先后奸淫多名未成年少女,23歲建立“社團”,以“社團”老大發號施令,脅迫、引誘、欺騙未成年女性加入“女團”,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對成員進行強制或威懾。
僅僅是2018年底至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依托“熱心社團”微信群,伙同組織成員,教唆、引誘、欺騙、脅迫眾多未成年人有組織地實施強奸9起、尋釁滋事36起、盜竊34起、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造成2人輕傷、8人輕微傷,被吸納進入社團遭到利用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達到百余人。
9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刑事裁定書,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強制猥褻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裁定書顯示,被告人周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2021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數罪并罰對周某決定執行死刑。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當時,這名出生于1995年7月、作惡累累的“黑老大”才26歲。
伙同他人創建團伙微信群 以“社團”老大發號施令
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2012年起,時年17歲的廣東人周某就糾集他人在廣州市增城區混社會,實施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奸淫多名未成年女性,針對青少年惹是生非,不斷積累打架斗狠的惡名。
2018年底,時年23歲的周某伙同他人創建團伙微信群,后更名為“熱心社團”,大量未成年人先后加入“熱心社團”。周某以“社團”老大發號施令,號召成員必須團結,受到欺負在微信群里求助,并多次組織成員“擺場”打架,以此籠絡人心?!盁嵝纳鐖F”微信群的建立標志著以周某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形成。
2019年,為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加強對未成年女性的控制,周某又創建“熱心社團”女團微信群,脅迫、引誘、欺騙未成年女性加入。
該組織結構穩定,人數眾多,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該組織宣揚“以暴制暴”,常以“為兄弟出頭”為借口,以暴力方式解決青少年間的矛盾。為豢養、控制組織成員,保障組織正常運行,該組織規定新成員加入必須繳納500元至1000元不等入會費,或宴請、敬煙給核心成員,或帶未成年女性與被告人周某發生性關系。
2018年底至2020年8月,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樹立非法權威、謀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廣州市增城區的青少年群體。被告人周某依托上述“熱心社團”微信群,伙同組織成員,教唆、引誘、欺騙、脅迫眾多未成年人有組織地實施強奸9起、尋釁滋事36起、盜竊34起、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造成2人輕傷、8人輕微傷,被吸納進入社團遭到利用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達到百余人。部分青少年懾于周某淫威或擔心被報復毆打而不敢、不能退出“社團”,以致輟學;多名未成年人在遭到霸凌、強奸等違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被強奸的多名未成年女性出現焦慮、抑郁等心理創傷。
惡行累累:參與強奸、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
裁定書顯示,周某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強奸、尋釁滋事、盜竊、強制猥褻、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
在強奸事實方面,僅2019年7月到10月,就涉及7起。2019年八九月,被告人周某指使“熱心社團”成員毆打被害人溫某(女,時年12歲),引誘、脅迫溫加入“熱心社團”女團,后明知溫某不滿十四周歲,仍將溫帶至組織成員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的家中強行奸淫。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糾集組織成員毆打被害人宋某(女,時年13歲),引誘、脅迫宋加入“熱心社團”女團。同月20日,周某明知宋某不滿十四周歲,仍將宋帶至廣州市增城區一民宿,灌醉后奸淫。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前的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也對4名13-15歲的女性實施了4次強奸。
在尋釁滋事方面,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糾集、指使組織成員多人,教唆、利用“熱心社團”的多名未成年成員,借故本人及“社團”成員與他人的矛盾糾紛等,無事生非、小題大做、毆打他人,且主要針對當地在校學生等青少年進行滋事,還將“熱心社團”女團成員霸凌打人的視頻發到微信群,共計實施尋釁滋事36起,致多人受傷。
在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方面,周某也未落下。2019年下半年,因“熱心社團”成員被他人欺負、毆打等原因,被告人周某三次糾集王某2、彭某及多名未成年的“熱心社團”成員,攜帶刀具到廣州市增城區與他人“擺場”,擾亂公共秩序。
此外,周某還伙同他人,索取多名少年保護費。
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主犯被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周某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和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某結伙13次強奸10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奸淫幼女5人、輪奸7次4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周某組織、控制未成年人實施盜竊,屬情節嚴重,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致多人輕傷、輕微傷,均應依法懲處。
綜上,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24年6月30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刑終167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周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編輯︱梁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