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14日消息,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涉嫌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寇偉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已向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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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寇偉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寇偉利用擔任云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寇偉身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寇偉利用擔任云南省漫灣發電廠黨委書記、廠長,云南省電力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云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云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副部級領導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寇偉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能源系統工作多年 曾任國家電網董事長
據檢察日報正義網消息,公開資料顯示,寇偉出生于1961年10月,云南劍川人,在能源系統工作多年,擔任過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等職。
2020年1月,寇偉任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22年5月卸任退休,2024年12月官宣被查。
2024年12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寇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搞權色、錢色交易 貪婪腐化,退而不休
2025年6月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寇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寇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經商辦企業,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肆意侵吞巨額公共財物;貪婪腐化,退而不休,“靠能源吃能源”,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肆意決策,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寇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寇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編輯︱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