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明知女子小美(化名)已婚,仍多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甚至留下電話錄音與LINE對話記錄,內容露骨不堪。小美的丈夫阿勇(化名)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損害賠償,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阿德賠償40萬元(新臺幣,下同)。黃男不服上訴,案件于高雄高分院審理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書,阿勇與小美于民國2012年結婚,但兩人已于2023年11月離婚。案件發生于小美與阿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阿德明知小美已婚,仍于2022年9月19日及20日兩度帶小美進入屏東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阿勇掌握阿德與小美之間的電話錄音與LINE對話記錄,作為呈堂證據,對話中阿德甚至表示“想聽叫床聲”、“一定讓你在床上叫我名字”,證據確鑿。
法院認為,阿德的行為嚴重侵害阿勇婚姻關系中的圓滿、安全與幸福,破壞夫妻間的忠誠與信任,構成對配偶權益的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阿勇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有據。
阿德在法庭上辯稱,阿勇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且自己已離婚且無工作,家產均屬前妻名下,無力支付賠償金。然而法院認為,阿德行為對阿勇造成的精神痛苦無法輕忽,并衡量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及加害行為的嚴重性,最終認定賠償金額40萬元合情合理。黃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后認為,原判決對事實認定清楚,且判賠金額合乎比例,無撤銷理由,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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