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8日,在沈陽,被稱為中國“賊王”的悍匪張顯光率領的犯罪集團在一間銀行前引爆自制炸彈,并向工作人員開槍,搶走220萬元現金(人民幣,下同),造成3人死亡,隨后逃亡。2006年8月張顯光落網。11月9日被判處死刑。庭上他稱自己罪孽深重,拒絕律師為其辯護。12月1日,沈陽市中院終審張顯光案,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沈陽版“賊王”張顯光,持槍打劫銀行,身背8條人命。
▲沈陽版“賊王”張顯光,制造了震驚全國的“1·18”案。
▲沈陽版“賊王”張顯光,制造了震驚全國的“1·18”案。
兄弟犯罪團惡名昭彰
據法庭檔,張顯光(1965年出生)與其弟張顯輝、張顯明(均已被執行死刑)長期合作犯案。1999年至2001年間,該犯罪集團在哈爾濱犯下多宗搶劫殺人案:
1999年11月?:在哈爾濱道外區搶劫鞋商侯延鳳,致其死亡,搶走1950元。
?1999年12月?:搶劫海鮮市場業主韓祥華,槍殺韓祥華等三人,劫走10余萬元。
?2001年1月?:在沈陽沈河區持槍搶劫郵政儲蓄所78.5萬元,殺害的士司機并打傷民警。
1·18銀行劫案震驚全國?
2003年1月,張顯光兄弟逃至遼寧省沈陽市期間,與李彥波、李彥彬(均為親屬)預謀搶劫銀行運鈔車。因臨近農歷新年,銀行現金儲備量大,他們提前盜取客貨VAN并準備自制炸彈、獵槍、尖刀等犯案工具。
張顯光率領的犯罪集團于2003年1月18日下午5時50分,在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將炸彈置于銀行門前單車后架,遙控引爆運鈔車。爆炸致押運員劉偉、送款員王洪海當場死亡,5名銀行員工重傷。其后,4人蒙面持獵槍掃射,殺害試圖反抗的司機,劫走現金220萬元,再駕駛預藏的客貨VAN逃離,全程僅3分鐘58秒。
“賊王”歸案
沈陽警方出動上萬警力,排查34萬戶居民,懸賞30萬元征集線索。警方次日發現被劫匪丟棄的客貨VAN,車內遺留獵槍、子彈等物證。
??2003年2月?:警方發起“虎石臺戰役”,抓獲張顯明、張顯輝及李彥波、李彥彬。?主犯張顯光潛逃,化名“吉中林”隱匿于黑龍江齊齊哈爾農村。
?2006年8月8日?:齊齊哈爾警方根據群眾舉報,在其租住處將其抓獲,現場繳獲雷管17根、尖刀1把。
?審判與結局
?張顯光被控爆炸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等多項罪名。?2006年11月9日?,沈陽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庭審中張顯光承認全部罪行,稱“罪孽深重”,拒絕律師為其辯護。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院經覆核查明了張顯光的犯罪事實,指被告人張顯光在實施爆炸、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犯罪中,致8人死亡,4人重傷,6人輕傷,1人輕微傷,且搶劫數額巨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嚴重危害了公共、公民生命、國家和公民財產安全,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
死前最想念親生兒子
張顯光的一審辯護律師梁守仁表示,在看守所的三次會見中,張顯光曾表示:“我想看看兒子給我寫的信!”在接受一審判決后,張顯光再一次表示:“想看兒子的信?!边@一切,透露出他對親生兒子的掛念。所以他在行刑前,可能最想見到的就是自己的親生兒子。然而,據傳,張顯光被處決后,其骨灰遭家人拒收。此外,同案4名從犯此前已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