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姓女子去年與干弟、友人一起喝酒,找傳播妹(傳播妹是一種特殊職業,指在KTV、卡拉OK、夜店等娛樂場所陪異性客人進行娛樂性節目的人)陪酒助興,但董女酒過三巡,不滿傳播妹收小費,尾隨傳播妹進入廁所,質問傳播妹為何拿小費?酒醉傳播妹嗆回“不然還你”,還脫光衣物“自清”,結果董女要進一步查看傳播妹有沒有借身體及器官“藏錢”,拿出手機拍攝對方裸體“搜證”,傳播妹報警提告。臺北地檢署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董女。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2日,35歲的董女在北市萬華區與干弟、友人一起飲酒作樂,期間有人為了助興,找來傳播小姐到場陪酒,由于傳播小姐向現場客人收取小費,引發董女不滿。
酒過三巡,董女見傳播小姐進入廁所,便跟至廁所內,質問傳播小姐說:“你是不是有拿人家的小費?叫你拿你就拿?”傳播小姐嗆回說:“不然還你”,將小費拿給董女。
董女接著說:“誰知道你其他地方有沒有藏小費?”,傳播小姐遂在廁所脫去全身衣物“自清”,當天清晨4時19分,董女拿出手機,未經對方同意,拍攝傳播小姐的全裸畫面,檢查對方身體有沒有“藏錢”。傳播小姐酒醒后,不甘受辱,向臺北市警萬華分局提告。北檢依法起訴董女。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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