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范姓男大生與未滿16歲且身心障礙少女交往,今年初連續與女友發生3次性行為,因手機對話遭女方家長發現提告,新竹地院依犯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范姓男大生與未滿16歲的女友上床遭發現被告,法官判5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中時新聞網
范男與明知交往的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尚未臻成熟,經少女之同意,分別于今年1月27日上午某時許、同年月30日上午某時許、及同日下午某時許共3次,均在自己位在新竹縣住處,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之方式,對少女為性交行為,事后因對話紀錄遭女方家長發現而提告。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范男為成年人,明知少女為未滿16歲之人,正處于身心與人格發展重要階段,就性自主權認知仍處于懵懂狀態,對性行為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趨成熟,實難與一般成年人等同視之,范男竟不思克制己身情慾沖動而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造成影響。
法官考量范男案發時僅20歲,亦係思慮不周正、血氣方剛年紀,與少女為兩情相悅,犯罪的動機與目的,尚有可原,且犯后始終坦承犯行,且未有前科,此次因未能克制情慾,一時失慮致罹刑章,雖未與少女及其母洽談和解或賠償,但少女之母不愿提告,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宣告緩刑2年,諭知于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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