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演藝經紀售票公司高雄辦公室驚傳偷拍案,該公司鐘姓男員工在公司女廁偷藏手機,偷拍11位女同事如廁畫面,被女同事發現后報警,鐘男賠償6名女同事達成和解,另5位女同事拒和解,堅持告到底,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妨害性隱私罪判鐘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9月19日,鐘姓男子將1隻智慧型手機插上行動電源,以膠帶固定在洗衣板后方露出鏡頭,放置在公司女廁所墻邊地板上,朝馬桶方向錄影,拍到11位女同事如廁畫面。
兩周后有女同事發現洗衣板后竟藏手機對著馬桶拍攝,向主管報告后,公司才查出是鐘男所為,他坦承手機是他所放,公司即報警偵辦。鐘男到案后坦承犯行,賠償6名同事達成和。另5名女同事不愿和解,堅持告到底,鐘男被檢察官起訴。
法官審理后認為,鐘男無視法律對他人性隱私權之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欠缺對他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尊重,并造成5位女同事精神畏懼及痛苦,行為實值非難,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卻未與5名被害人和解,依妨害性隱私罪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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