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因年邁且患病,無法工作也無收入及財產,原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新臺幣,下同),租屋補貼4000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1312元,尚能勉強維生,但去(2023)年底被通知,因并入子女收入后,生活津貼因而減少,導致難以維持生活,因此請求3個孩子,均須按月給付扶養費2000元。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因為3個孩子并入計算后,導致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逾21629元,因此從今(2024)年1月起,他的生活津貼被減為4151元,導致他頓失3608元的收入,已經入不敷出,連身體病痛都不敢就醫,無法維持生活。
阿國的3個孩子控訴,父親當年婚后無正常工作,寄住母親的娘家,且外遇不斷,他們陸續出生后,父親仍好吃懶做,將他們交由母親及娘家的親屬扶養。他們很少見到父親,若有出現就是對母親家暴。直到母親不再隱忍,雙方就協議離婚,父親雖將他們帶走,卻安置在不同親戚或朋友家,也沒給扶養費。
阿國的大女兒表示,她自己也不好過,因降結腸阻塞壞死并破裂及腹膜炎,開刀后就無法工作,還在2022年遭公司資遣,現在仍然無業,也接受子宮切除手術,生活開支全由胞弟幫忙支付。
而阿國的第2個孩子指稱,他在5年前車禍,導致左側第六對腦神經麻痺、內斜視、雙眼複視、雙眼弱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需由配偶及子女照顧,并持續就醫、復健,也無法工作,僅領有身障補助費。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在還未離婚前,阿國一出去就是3、5天或半個月,回來有時有拿現金2、3百元,但不一定會拿錢給她,她跟阿國會因為錢打架,經常導致她全身瘀傷。而且阿國會帶女人到家里附近玩,她曾抓奸過好幾次。
阿國前妻表示,簽離婚協議書后,4個孩子原本跟她,直到半年后,某天下班回家沒見到小孩,才知道阿國把4個都帶走,她有去把老么帶回來,但阿國沒有告知另外3個孩子下落,后來阿國的姊姊跟她要生活費,才獲知3個孩子的身在何處。
法官審酌,阿國與前妻離婚時,被阿國帶走的3個孩子,分別約13歲、10歲、8歲,但離婚前阿國就常不在家,對孩子們疏于照顧,也未能證明是否有支付相關扶養費用,更曾對孩子的母親家暴力,離婚后也未負擔扶養費。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3個孩子應分別按月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