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在與前妻小美(化名)婚姻存續期間,對未滿14歲繼女小萱(化名)多次實施性侵害,包括強迫性交與口交。 檢察官提起公訴,指控阿德涉嫌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人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后認定證據不足,裁定阿德無罪。 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阿德與小美母親于106年結婚,至107年底離婚。 檢方指控,阿德于106年至108年間,在彰化縣及臺中市多次對小萱性侵,包含三次強制性交及兩次強迫口交行為。
112年小萱在學校的周記中透露自己曾遭繼父性侵,校方隨即通報并展開調查。 小萱的多次證述指出,她在國小一、二年級期間,曾被阿德觸摸胸部及下體,并被強迫口交。 此外,小萱稱自己在臺中市神岡租屋處遭阿德以插入陰道方式性侵,導致下體出血。 然而,小萱的陳述內容前后不一,多次更改性侵次數與時間,令案件疑點重重。
法院審理指出,刑事案件的認定需依積極證據支持,而小萱的指述內容雖多次陳述,但證詞中存在矛盾之處。 例如,關于口交及性交的次數與發生時間,小萱陳述前后不一致,且其主張的相關傷害情形未能以醫療報告佐證。
此外,法院引用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認為,單憑被害人證詞,若無其他補強證據支持,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 本案中,檢察官雖提出小萱的周記、學校教師證述及醫院診斷報告等資料,但均未能構成完整的犯罪證明鏈條。
法官強調,基于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應判決無罪。 阿德在偵查與庭審中均堅決否認犯行,辯護人則指出小萱的證述可信度不足。 經綜合考量,法院認為檢方未能排除合理懷疑,最終判決阿德無罪。 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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